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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管理 > 项目管理

关于印发《十堰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十堰市城投公司     |     城投      |     发布日期: 2015-09-08     |     [      ]


各项目实施单位,公司各部室、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要求,现将《十堰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

  

    十堰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十政规[2015]1号),结合城投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一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由市政府确定。投资依据、投资范围、实施单位、投资收益回报及债务平衡工作等均依市政府文件、纪要及相关批示为据。

  第二条  实施单位为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严格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完善项目审批手续。

  第三条  城投投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与市城投公司融资和还贷方案相匹配,做到评估论证科学,审查审批程序合规。

  第四条  城投投资项目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由市财政评审中心编制确定。市财政评审中心依据市城投公司委托函和经审批的设计图纸,进行项目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编制。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招标项目应保持完整统一,合理划分标段,不得随意拆分施工内容。

  第六条  招标文件需经市财政、审计、城投等单位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审,项目实施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要充分吸收评审意见,确保招投标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第七条  项目勘测、设计、咨询、评估、招标代理机构、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相关合同送市城投公司备案。

  第八条  项目征迁协调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市政府要求,配合项目辖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不得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的要求;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前需送市财政、审计、城投公司预审。项目开工前,施工、监理合同应送市财政、审计、城投公司备案。

  第二章  项目跟踪变更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城投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具体实施办法按《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十审投发[2014]21号)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变更累计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市财政、审计、城投评审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实施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合同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变更累计在合同价10%以内的,需提前征求城投公司和审计部门意见,设计方出具变更方案,说明变更原因,由设计、施工、监理及实施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变更确认单送审计、城投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在每月28日前,向市城投公司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城投投资项目资金分项目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到城投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项目资金专户,专户资金使用时需加盖市城投公司预留印鉴。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由市城投公司或项目实施单位向市政府专题请示,市城投公司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拨付。市城投公司按合同和施工实际进度监管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之前,设计、施工、监理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办理审批手续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市政府投资工程有关规定办理,收费标准按减免后的下限确定,必要时,项目实施单位向市政府专题报告予以减免。

  第十八条  项目各类中介服务收费原则上控制在规定标准的50%以内;对于技术难度较大、服务成本较高的中介收费,确需增加比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市场行情提出建议,送市审计、城投会审后确定。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审核资金拨付依据,确保资金安全、账目清楚。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市城投公司、项目移交管理方参加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送市审计、城投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将经过初审后的决算资料送市城投公司,由城投公司提交审计局审计。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未向审计部门报审的,市城投公司暂停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超过审定工程造价7%的,超过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项目实施单位代扣。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资料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移交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单位和项目管理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财务审核完毕后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的,结余资金全部退回市城投公司。

  第二十五条  项目移交管理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政府报告,市城投公司参与。项目建成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和收益归市城投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条  市城投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管理,依据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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