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十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和按规定使用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及政府采用PPP模式运作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体包括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级党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其它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划拨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审批和前期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凡列入市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项目,由市级职能部门审批、监管。城区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项目,可由区级职能部门审批、监管,未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单位的除外。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研究同意后纳入年度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政府对项目建设方式、投资规模、建设地点、筹资渠道和建设周期等形成的决议,作为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市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将政府投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列入储备库的投资项目,决策时优先考虑。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发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对采取直接投资的项目,市发改部门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和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书);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市发改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融资模式)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为控制工程造价,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应全面考虑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不利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向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手续,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果要修改或变更项目,则重新按程序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湖北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试行办法》(鄂发改投资〔2012〕1321号),对符合要求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公示,并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项目咨询评估工作及其费用保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按批准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并编制概算。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从筹备到竣工交付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三条 市发改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和审核后批复。市发改部门在审核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时,应当组织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后核定。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当项目业主及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超出可研批复的10%及以上时,应当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建设过程中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市发改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或使用政府资金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用统一下达投资计划的方式代替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政府工作报告》及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实施的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部门审批;对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已经完成,但地质勘探、环境评价、节能评估等前置手续不完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在项目开工前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并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的承诺函后,市发改部门可先行审批。
第十七条 规范楼堂馆所和业务技术用房的审批。
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等国家、省有特殊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
规范业务技术用房审批。对于已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业务技术用房,可按标准建设,但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对于尚未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为严格执行中办发〔2013〕17号文件规定,只允许建设纯粹的技术业务用房,一律不得在项目中建设任何行政办公用房。此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政法基础设施、政务服务中心、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窗口用房属于业务用房,不属于中办发〔2013〕17号文件停止建设的楼堂馆所范围,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搭车建设办公用房。
业务技术用房的审批,应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府书面请示,市发改部门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提出是否立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项目建设方案报市政府决策,市发改部门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按程序批复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和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书)。
第十八条 完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和审查。市发改部门对项目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评估论证。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对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评估论证。未经评估论证,市发改部门不得审批。
第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积极创造条件,改善项目服务水平,为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一)市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政府投资项目开设绿色通道,协助办理立项、可研、初设、规划、用地、林业、水保、环评、压矿、地灾、勘察设计、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涉及收费项目的,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财政部门和城投公司等要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积极筹措和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三)市规划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规划方案与土地利用整理、控详规、建筑单体的有机结合,统筹考虑、统一规划;
(四)市政项目建设按照属地原则,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征地拆迁主体,切实做好征迁安置工作;
(五)各中介机构要科学编制咨询意见,杜绝工程咨询价格虚高、结论不实等现象,对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3000万(含)以下项目,按《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1〕107号)规定的标准减半计收;3000万元以上项目,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规定的标准下浮20%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建设单位要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招投标按照“同城合一”的要求,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基建工程类项目的招投标文件或草案、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合同(草案),须先经财政部门或指定机构依法依规评审。
第三章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除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的协调监督等管理职能外,同时负责汇总审核编制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为市政府统筹投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每年10月底以前,需向市发改部门报送本部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请(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前期工作情况、投资额度、资金渠道、建设周期、开工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城投公司及其他政府投融资机构根据项目申报、储备情况和本级财力、融资状况,按照“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民生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于每年年底以前,召开常务会议集中研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市发改部门不予审批,建设部门不得组织实施。
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和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突发事件按突发事件处置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资金和变更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并完成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后,市财政部门和城投公司等政府投融资机构按照资金计划及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结算审计完成后可以支付至审定工程结算价款的95%,预留5%的工程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满且有质保合格验收证明后结清。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超过审定工程造价7%的,超过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代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要求,设立基建财务账目,独立核算,规范支出程序,据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全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应纳入总费用概算,使用应严格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应按时向投资单位报送财务报表,及时反映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问题。投资单位应按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提供建设项目决算书,将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决算和财务决算资料送交市财政或审计部门评审或审计,在竣工财务决算未批复之前,建设单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财政、审计部门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进行评审或审计时,因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时,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或审计,或者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审或审计。审计机构应在法定时限内审结。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的,结余资金全部上交财政。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营取得的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交财政,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融资或贷款的,项目经营收入在扣除经营成本及税费后,收益部分首先安排用于还贷付息。
第三十条 加强概算调整和合同变更管理。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市发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市发改部门原则上先商请财政或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评审或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单项工程合同变更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附《工程变更书》,载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清单、变更概算),由财政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进行工程现场踏勘、评审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项工程合同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工程变更增加造价累计占合同价10%以下的,由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协商并签字认同,同时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十一条 政府融资建设的资金,统一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严格按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举借、使用和还款实现良性循环。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和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和后评价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投入运行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审计等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后评价,并向市政府提交绩效评价和后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和后评价成果作为以后改进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经批准列入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均要制定项目实施路线图,每年向市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由市发改部门按照路线图进行跟踪督办,重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予以跟踪督办。对于因工作不力造成进度缓慢的,提请市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十六条 市发改、住建、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监察、公共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国土、规划、住建、公共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的协同监管,未经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和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书)的,市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不得办理正式用地、规划(国有划拨土地选址意见书除外)、施工许可等手续,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项目招投标意见未经核准,不得进行招标活动;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对以财政为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
(三)市审计机关负责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结)算进行审计,并对以城投公司投融资为主体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市审计机关实施竣工决(结)算审计和跟踪审计所需的业务经费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前的过渡阶段,继续按照市政府2014年7月6日第30次专题会议纪要执行。非城投公司投融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业务经费可比照此会议纪要执行;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完成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等单项验收和财务决算审计。在此基础上,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综合竣工验收。未经综合竣工验收不得进行竣工财务决(结)算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方、建设方、项目移交管理方应同步参加上述综合竣工验收。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0天内,将必要的工程资料(建设档案)、工程实物及工程保修合同关系正式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在接收后20天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公路(道路)工程验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三专四制”,即专户、专款、专用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相关工作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出现重大失误、经查证属实的,列入黑名单管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项目前期工作,不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增加项目预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管理不严的;
(四)未经决(结)算审计办理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